近日港府發(fā)布通告,于2023年12月27日實施「唯一業(yè)務標識符」第二階段時,將同時推出由公司注冊處處長負責執(zhí)行的若干條例下使用的經(jīng)修訂指明表格,以及用以更正公司登記冊內數(shù)據(jù)的行政表格。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公司注冊處分兩個階段在公司注冊處處長規(guī)管下的實體實施「唯一業(yè)務識別碼」。第一階段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實施。第二階段將于2023年12月27日實施,以涵蓋有限公司和其他類型的實體。
為配合第二階段的實施,處長已修訂117款指明表格,以及行政表格「表格AD - 更正已登記文件內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由2023年12月27日起使用。
- 《公司條例》(第 622 章)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guī)則》(第571AQ 章)
經(jīng)修訂的指明表格已于2023年 9月22日于憲報刊登(第5643號公告、第5679號公告及第 5681 號公告)。經(jīng)修訂的指明表格一覽表載于附件。
除指明表格外,用以提出申請更正根據(jù)《公司條例》已在注冊處登記的文件內所載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的行政表格「表格AD–更正已登記文件內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亦已修訂。
修訂表格
有關表格的主要變更在于取替「公司編號」。由于公司編號將在「唯一業(yè)務標識符」第二階段實施后停止使用為公司/實體的標識符,表格的相關部份已作出修訂,以供填報商業(yè)登記號碼,而非公司編號。
除上述的主要變更外,注冊處亦就表格作出了其它修訂,例如:采用新的結構化格式填報地址、修訂填報股東詳情的格式、以及增加欄目以供填報公司秘書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牌照編號等。
過渡性安排
所有經(jīng)修訂的表格須于實施日期起開始使用。然而,作為過渡性安排,在實施日期起計的六個月期間內,注冊處會繼續(xù)接受《公司條例》(第622 章)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下使用現(xiàn)有的指明表格,但以下情況除外:
于實施日期的四個星期后(即由2024年1月25日起),注冊處將不會接受以下現(xiàn)有的指明表格
表格NNC1 -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表格NNC1G -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NC5 - 合資格公司的注冊申請書
表格NN1 - 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注冊申請書
至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guī)則》(第 571AQ 章)下使用的經(jīng)修訂的指明表格,將不設過渡性安排,現(xiàn)有的表格將由實施日期起實時不被接納。
注冊處會在實施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繼續(xù)接受現(xiàn)有「表格AD」,以便公司能夠耗用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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